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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2015年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企业自查工作的通知
关于开展2015年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企业自查工作的通知
来源:
|
作者:
佚名
|
发布时间:
2021-03-16
|
12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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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北区域各有关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企业:
根据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》和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》有关规定,我局将组织开展2015年持证企业许可条件自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自查范围及形式
凡许可证起始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企业,于2015年第二季度(4月1日-6月30日)进行年度报告。由于资质管理电子政务系统尚在建设中,本年度的自查报告仍以纸质形式报送。
二、报告受理机构
自查报告的受理工作将委托华北区域各电力工程协会具体实施。其中,北京及冀北地区的企业向北京电力工程协会报送报告,天津、内蒙古、河北南部地区的企业向天津、内蒙古、河北电力工程协会报送报告。
北京协会联系电话:010- 83670312/83670372;
天津协会联系电话:022-23391803/23302361;
河北协会联系电话:0311-89892312/89892307;
内蒙古协会联系电话:0471-6988117/6988115。
三、有关要求和监管措施
各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企业应认真开展自查,确保报送材料真实、完整。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自查报告的,监管机构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录并对外公告,接受社会各界监督。
监管机构对失信企业采取书面核查、现场检查、网络监控等方式在后续监管中予以重点抽查。失信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,应先行通过监管机构对其许可条件的全面审核,对于不符合原资质标准的,将按照实际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等级和类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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